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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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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在于说明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所具有的法律品格,以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虽然现在国内学者的阐述有所不同,但大体可以概括为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这些特征是与其他财产权特别是所有权相对而言的。

(一) 无形性

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是指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无论是智力创造成果还是工商业的标记都是“无形”的。这里所说的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等有形物而言,即它不占据一定的空间。知识产品的无形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人不发生对客体的实体占有控制、实体损耗的使用和实体形态的事实处分及实物交付的法律处分。而物权的客体是有体物,物权人对其物享有实际占有并排他支配的权能,对物进行实体上事实处分的权能,以及以物的交付来完成法律上处分的权能。

(二) 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具有垄断性、独占性和排他性的特点,没有法律规定或知识产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否则构成侵权。这种专有权和财产所有权一样,是一种对世权、..权,但它和财产所有权的专有性又有所不同。首先,知识产权的排他性表现为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而所有权的排他性则为排斥非授权人对其所有物进行的不法侵占、妨害和毁损。其次,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相对的或者说受到某些限制。大部分国家都在知识产权立法中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制度,目的就是将具有垄断性质的知识产权限制在合理范围内,以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文学艺术的繁荣。另外,知识产权还受到时间和地域的限制,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只在一定地域和一定期限内发生效力,即后文提到的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而财产所有权的专有性是..的,所有权人行使对物的权利,既不允许他人干涉,也不需要他人积极协助。

(三) 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授予或确认其权利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初是以封建的恩赐特权的形式出现的,因此这种权利只能在君主管辖的地域内行使。封建社会被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代替后,知识产权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成为一项法定的权利,但其地域性的特点却被保留了下来。19 世纪末,随着科学技术和国际贸易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也发展起来,知识产品的国际需求和知识产权的地域限制之间出现巨大矛盾。为解决这一矛盾,各国先后签订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从而使在公约缔约国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具备了通用性。同时,为了实现经济一体化目标,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在努力建立一个共同的知识产权制度,如欧盟,使知识产权超出一国地域的限制。但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并未因此而改变,一方面,国际公约缔结只是使知识产权的域外效力成为可能,而是否保护以及如何保护仍要由各国的国内法来规定;另一方面,共同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目前还只是在有限的区域范围内适用,不具有普遍性。

(四) 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该权利就依法丧失,相关的知识产品就进入公共领域,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当然有些知识产权在事实上可以永续使用,如注册商标专用权,只要商标权人一直续展注册就可一直享有该商标专用权;但是,如果法定期限届满而权利人不续展注册,便会丧失该商标专用权。

知识产权在时间上的限制,是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立法以及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普遍采取的原则,其目的是为了促进科学文化艺术的发展,一方面要保护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利,以调动人们创造智力成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考虑到社会公众的利益,为社会公众合理利用人类智力成果提供保障。因此,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期的规定就是为了协调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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